例如‘毁林开荒、‘刀耕火种的原始农耕行为,就被花腰傣传统文化下的习惯法所包容,但现行法律制度对这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视为犯罪。
很显然,卢梭在《政治经济学》中对国家机体与自然身体的类比在此得以延续。同时,在导师的自然教育之外,共和国还要以公意和法律的方式迫使个体的意志遵循理性的轨迹,也就是惩罚意义上的政治教育。
同时,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并不具有像自然个体一样的理性器官,它的理性的声音需要极其复杂的制度和机制才能够呈现,而在没有获得这些之前,它的理性可能就仅仅呈现为不同个体之间彼此冲突的意见。也就是说,他对什么是合法而可靠的政治生活①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理论性的回答。尽管这一点在《爱弥儿》中没有直接呈现,却构成了此书的整体背景。就此而言,立法者、个体与人民之间的精神结构乃是,个体以自己的理性和利益来引导自己对公意的判断,但同时要以公意和法律来作为自己的意志,迫使自己的意志产生执行力。卢梭担忧的是欧洲文明在现代世界的命运,而这又何尝不是我们自身的处境和困难。
因此,卢梭的不满并不仅仅是它们无法直接作为现代政治处理宗教问题的模板,或者更准确地说,它们之所以无法作为现代政治的模板,其真正的原因是三种宗教模式都无法培育作为现代民情之核心的社会性情感。另一方面,确定国家规模的实质标准恰恰是民情,社会的纽带愈伸张,就愈松弛。今日仍有借助乡间强势力乃至黑社会之力解决民间纠纷之事。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纠纷|解决纠纷|社会组织|调解 当今中国应当建设的和谐社会,与中国传统文化所致力追求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不完全一样的。我们的法制对人民社会组织的不信任,处处有体现。三、纠纷解决是多主体、多途径(形式)的 纠纷解决绝对不只是国家(政府)的事情。关于前者,如安徽太平县《李氏家法》第十条规定:如有子媳忤逆不孝,屡教不改,经族内捆送入祠杖责后仍凶狠不服,则送官究办。
在工商业行会内部,也有制裁机制,如北京剃头业行会对于违反行规者将其理发工具掷于街巷。同时,该法还规定,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主动审查复核人民调解协议,有权予以撤销。
他们其实可以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如中国古代的宗族通过族长、宗祠自行裁决纠纷[5]97~102。但我们党现在已经执政快60年了,如果执政党仍旧把自己定位为革命党,把自己的政权叫做革命政权,这是相当不恰当的。而承认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和国家作用的局限性,实际上是民主政治的要义。纠纷被有效控制在一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以内,纠纷被及时解决或即时理顺不使其恶化,怨恨暴戾之气难以郁积,这种状况,就是所谓和谐社会的内涵。
比如为了预防婚姻纠纷,中国古代的婚姻一般是以两个家族都直接或间接参与为保障的。最后,我们甚至可以说,非法社会进行的某些非法制裁,也可以视为某种纠纷解决途径。我们党过去对国家的理解,可能主要来自恩格斯的名言: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此五者,足以正身安国矣。
尊重社会的自治权利,实际上就等于承认国家权力的有限性,承认国家的局限性。反之,纠纷越少或者纠纷解决得越顺畅的社会,其社会和谐程度越高。
在国家产生以后,个人自力解决的纠纷越多,社会自治解决的纠纷比重越大,越说明一个国家的国民程度高,说明一个国家的社会和谐程度高。清代宗族法研究[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 [6]费成康。
我们过去在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上,出于对个人和社会的不信任,建立了国家家长制主义的无所不管的纠纷解决体系,现在该是对这一体系进行总清算的时候了。所谓文化解决,就是国家通过文化引导来解决纠纷,比如中国封建社会特别注重培育敬老文化氛围,如周代为弘扬敬老文化,实行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礼品点心)从的制度。[1] 我们过去在立法上过分追求尽善尽美,所以就尽量推迟立法的进度,使得很多问题长期无法可依。一方面,人们对国家寄予的期望越多,呈交国家解决的纠纷越多,国家越是力不从心,不能解决时纠纷也就越多,国家越发显示出无能的形象,国家的威信越是贬低。此外,台湾法律规定民间调解可以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但我们的法律规定调解只能对民事案件进行,这也同样反映了对社会自治的不信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列宁。
我们只需看看今天的中国哪一个民间团体能够不挂靠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而成立或存在,就可以知道:真正有国家无社会的国度是不可以真正解决纠纷和建成和谐社会的。这是由个人进行的纠纷解决模式。
虽然名义上的人民调解制度还存在,虽然治保会、调解会还有一些活动,但他们很少积极主动地主持民间纠纷的解决,即使主动主持解决,也更多地是在代表国家,而不是社会的自治权力的行使。和谐的社会,是社会自治比较成功的社会,不是国家暴力张扬使民众胆怯的(法家)商韩式社会。
过去,我们党在这一点上对马克思主义发生了严重的误解,所以党试图用阶级斗争的方式去追求社会和谐,这实在是南辕北辙的选择。(二)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性 除了认识到纠纷解决主体的多元性之外,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解决解决纠纷的途径(或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9]56除了调解之外,社会组织还以自己的权威直接仲裁案件,如近代上海的商会直接仲裁商人之间的纠纷案件。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无论如何,在这两种情形下,国家要么是超然于冲突双方的利益之上,要么是自居代表社会所有阶级或集团利益,绝对不能公然说自己就是某一个或两个阶级的助威者,这就如裁判员绝对不能同时又是比赛某一方的拉拉队或代言人。这种作法,不断没有解决纠纷,实际上恶化或扩大了纠纷。
【摘要】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是人民之间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是具备充分有效机制使民间纠纷不至于恶化成灾。另一方面,社会越不参与纠纷解决,社会的作用越被贬低,社会就越是不成熟,越是不能承担起应有的作用,人民的自治力就越差,人民的自治力越差,就越是为专制提供理由和土壤,人民越是远离民主和自治。
[3]175仅仅这样理解国家,当然就把国家仅仅当成了斗争工具,所以要不停地煽动人们相互斗争,不停地用国家的暴力进行压迫。这包括个人以自己的力量直接解决纠纷,也包括个人借助其他个人的力量来解决纠纷等两种情形。
此即先秦法家慎到所言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特别是正当防卫,实为国家授权现场报复以制止不法侵害,正是为了快速解决纠纷。
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措。盖听断以法,而调之以情。也就是说,仅是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还不够,调解协议的内容还必须合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纠纷越多的社会,纠纷越难以解决的社会,纠纷越易于被恶化的社会,其社会和谐程度越低。
他们实际上也能参与某些纠纷的解决,比如参与有关知识产权侵害事件(如学术抄袭)相关纠纷的解决。王阳明全集:第1册[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6. [8]陶百川等。
如果不尊重个人和由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不承认它们有天赋的自治权利,我们就无法理解民主和法治。还有的行会的制裁方式是给行业祖师出香火钱、罚请吃一次盛宴、出钱请戏班给行会同人唱大戏、开除出会馆、大家联合抵制他等等[10]116. 此外,为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社会自治组织通常还设计有与国家联接的机制。
这是制止纠纷扩大化的最常见办法。其实,只要考察历史,我们就会发现,社会上的纠纷,层出不穷,无以数计,如果按照解决途径来分,应该说事实与我们通常的认识正好相反。